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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伙同乙于2006年4月9日13时许将被害人丙带至某小区13楼6单元楼道内对其进行殴打及言语威胁抢走
来源: 司法卷二
发布时间:2017-02-28
题目甲伙同乙于2006年4月9日13时许将被害人丙带至某小区13楼6单元楼道内对其进行殴打及言语威胁抢走请注意与下面司法卷二题目有着相似或相关知识点, 2008年9月2日张卯和王泽山经预谋后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假装民警入室以检查制作假证为名对余华进行; 被告人康某于某日下午将过路女青年谢某的背包抢走当谢某追赶索要时康某抓住谢某的头发进行殴打将其摔倒在地。
甲伙同乙于2006年4月9日13时许将被害人丙带至某小区13楼6单元楼道内对其进行殴打及言语威胁抢走
学习时建议同时掌以下几题,下列哪些情形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以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有哪些。
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
相同的知识点,可以不同方式出题,建议一起学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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