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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来源: 民法学
发布时间:2017-02-18
题目当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致有不能履行其债务的危险时如果该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债务对方有权抗请注意与下面民法学题目有着相似或相关知识点,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供货货到后10天付款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难以支付该笔货。
不属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学习时建议同时掌以下几题,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就要求自己履行保证义务责任时可以拒绝履行的抗辩。
张三与李四订立买卖合同交货期届满时张三发现李四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此张三可依法行使。
甲与乙订立一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何方应先履行甲要求乙交付货款乙提出甲未交货不能付款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
相同的知识点,可以不同方式出题,建议一起学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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