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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
来源: 中级会计资格
发布时间:2018-11-30
题目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请注意与下面中级会计资格题目有着相似或相关知识点, 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
学习时建议同时掌以下几题,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2004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
相同的知识点,可以不同方式出题,建议一起学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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